通信产业网讯】6月6日消息,工信部昨日下发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修订了七点内容:明确了监管职责和内容、完善了质监机构管理制度、加强了信息化管理手段、强化了监管程序和措施、设立了“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了工程项目集中申报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
工信部表示,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修订工作,研究形成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7月6日前反馈意见。
关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我部开展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修订工作,形成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颁布以来,对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促进通信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宽带中国、“互联网+”等战略的深入推进,通信建设工程投资迅速增长,小项目逐渐增多,建设周期缩短,对工程质量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通信建设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于2013年取消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项目也于2008年取消、实行财政预算保障。适应通信建设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落实国家有关改革决策部署,需要加快修订现行规定,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监管制度,提升通信建设工程监管效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监管职责和内容。《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我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同时,完善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以及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第八条、第九条)。
(二)完善了质监机构管理制度。《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专业质监机构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作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委托制度,明确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三条、第十二条)。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管理,并明确了质监机构的基本要求及工作范围(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三)加强了信息化管理手段。为了提高监督效率、利企便民、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反馈工程质量整改情况等手续,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监督记录及整改要求等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四)强化了监管程序和措施。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保障监督效果,《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规定了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订监督计划、开展抽查抽测、形成监督记录、建立监督档案等制度。同时,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工程文件资料、进入其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取证、责令其立即排除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直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等(第三章)。
(五)设立了“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第二十五条)。
(六)建立了工程项目集中申报制度。考虑到部分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周期短、金额小的特点,《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多个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统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同时,删除了关于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的规定,明确要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不得收取费用。实行集中申报、取消质监收费,有利于节省建设单位的申报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督效率(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七)完善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不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未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