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信息消费,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电信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用户,工信部决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
结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短消息(短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1元/条。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多媒体短消息(彩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5元/条。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移动用户(不含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呼叫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移动用户时,中国移动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6元/分钟;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呼叫中国移动的移动用户(不含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中国移动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4元/分钟;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相互呼叫时,双方仍按0.06元/分钟进行结算。对上述结算政策,我部将根据电信市场发展情况每2年评估一次并视情适时调整。
四、有关TD-SCDMA网间结算政策,继续执行《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明确的非对称结算政策。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呼叫中国移动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中国移动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6元/分钟;中国移动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呼叫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移动用户时,中国移动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12元/分钟。